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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优化人居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红西路军纪念塔、红湾寺防空洞、菠萝台子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祁连山国家公园自然博物馆、中国裕固族博物馆和裕固族民俗博物馆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外围200米区域内;
建成区其他区域仅可以在小年(腊月二十三)、除夕、元宵节(正月十五)少量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1.上述禁止燃放场所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需加强警示。
2.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和禁放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3.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严格按照审批数量、规模,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4.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由燃放单位和个人自行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限放禁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以下情形,均可向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投诉举报:
3.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未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在限燃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4.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严肃进行处理。